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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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积极推动建立新型检律关系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2日作者:湖北律协
   
省司法厅 省律师协会
 
积极推动建立新型检律关系
 
    
    8月23日,湖北省检察官协会、湖北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湖北省检察官协会会长敬大力、湖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汪道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湖北省律师协会会长岳琴舫、全国知名律师李大进、田文昌、法学教授吴振兴及全省检察机关、律师界、专家学者代表50余人从各自职业角度展开了热烈探讨。
  为贯彻实施新的刑诉法和民诉法、律师法,保障检察机关、检察官、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检察官和律师要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和价值观,正确处理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努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其目的在于共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
  该《指导意见》从加强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的沟通交流和协作、建立司法人员及律师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处理机制、规范检察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在会上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湖北省检察官协会会长敬大力强调了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他指出不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应从更好地保障人权、维护公正、增强公信、推进法治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新型检律关系需要以新的理念作为支撑,法律监督职责使命、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执法公信力的自信是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坚实基础;新型检律关系的实质和要义就是要形成“各司其职、对抗合作、平等交流、相互信任、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尤其要努力实现由简单对抗到对抗中有合作的转变。对抗合作的哲学基础在于辩证法的对立统一理论,法理依据在于人权保障、无罪推定、诉讼民主、权力监督制约等理论,现实需求在于提高办案质量、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等需要。建立新型检律关系要全面进行探索实践,要在落实和创新两个方面下功夫:落实即是严格执行刑诉法、民诉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创新即是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探索检律合作共赢、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新举措、新路径,不断丰富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形成良性互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的检律关系。建立新型检律关系,要注重构筑共同的职业根基,尊重检律专业独立性。要搭建检律合作平台,加强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检察官制度建设,检察机关要注重发挥律师在各类专业领域的优势和特长。
  湖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汪道胜指出,检察官和律师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肩负重大使命,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是共同政治定位的客观要求,是落实法律规范的必然要求,是相互促进工作的现实要求。不断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提升司法行业特别是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是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重点,律师行业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通过建立工作协调制度,搭建交流互动平台,完善协查通报制度,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提供保障。
参加座谈会的检察官、律师、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是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两大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必然要求,虽然这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都十分注重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工作中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实践中检律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是检律双方共同的责任,任重而道远,需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共同努力付诸实施,争取在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方面取得新突破、积累新经验,使新型检律关系能够早日形成、不断完善,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更富有凝聚力和感召力。省检察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正新,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青,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协党委书记马安骏等领导也出席了座谈会。